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12 15:10:21 | 阅读次数:86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加班费作为劳动者因超时工作而获得的报酬,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因此,在计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合理计入加班费。
上一条:离职员工能否享有奖金给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