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1/1 15:14:14 | 阅读次数:692
不能单纯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而是要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四个要素着手,严格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引导用人单位严格适用团体保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净化保险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