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1/30 8:58:53 | 阅读次数:581
1. 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调岗。
2. 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产生的调岗。
3. 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原工作、原岗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调岗。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发生的调岗。
5.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发生的调岗。
6.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发生的调岗。
7. 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时可能会产生的调岗。
8. 因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发生的调岗。
9. 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而发生的调岗。例如:因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下一条:孕期女职工可主张哪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