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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4/25 15:01:28 | 阅读次数:1583

员工下班回家,长时间通过微信等软件继续工作能构成加班吗?

  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工人下班回家,长时间通过微信等互联网交流工具继续工作能构成加班吗?你能要求加班费吗?一审法院裁定员工败诉,二审法院裁定,如果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明显占用工人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加班,酌情支持加班费3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了工人要求加班费的要求。二审法院酌情支持工人的加班费。鉴定如下,工人的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他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脑和手机提供劳动力,不再生活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和办公站,特别是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并不少见。对于这类工人隐形加班的问题,不仅要因为工人不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而否定加班,还要模糊工作场所的概念,综合考虑工人是否提供了实质性的工作内容来确定加班。对于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工作的情况,如果工人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工作,就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围。

  劳动者支付实质性劳动内容,或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显然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加班。然而,由于社交媒体的使用不统一。

  传统的工作加班、加班时间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客观掌握,所以加班主要反映在微信群客户维护中,主要是回答问题。

  工人在加班的同时也可以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间作为加班时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案件证据确定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金额,综合考虑工人加班的频率、时间、内容和自身工资标准,二审法院判定公司应支付工人加班费3万元。

  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内容,有值得学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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