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4/27 9:22:52 | 阅读次数:1406
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翁某入职S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翁某在生产岗位担任管理职务。并签订《保密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翁某承诺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己使用或披露给第三方。
让他人使用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到与S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S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向翁某支付经济补偿。如翁某违反承诺,应向S公司支付违约金。之后,翁某多次向S公司提供“在家待业证明”。S公司按约定每月支付补偿金。后S公司发现翁某有在Q公司工作的行为。且Q公司与S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随即停止支付补偿金。S公司以翁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翁某支付违约金并返还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S公司的仲裁请求。翁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离职前系S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与S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遵守<保密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但翁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违反上述协议约定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翁某支付S公司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