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9 10:01:48 | 阅读次数:931

用人单位能否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考虑到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劳动法》设置了相应的条款以体现对女职工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女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时不能因用人单位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