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22 9:46:59 | 阅读次数:692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5)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6)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
(7)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8)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事项。
上一条: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