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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11/11/17 15:16:00 | 阅读次数:4639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资格可以继承? 南京企业私人律师,并购律师,南京企业律师

【案情】

 

    丁某之夫周某生前系S公司股东。2006年2月28日,周某死亡,留有遗嘱:其在S公司的股权由丁某继承。周某共有法定继承人4人,其他继承人对上述遗嘱无异议。2006年8月9日、8月17日,丁某致函S公司董事会要求S公司办理周某股权继承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S公司未予回复。丁某遂以周某的股权依法可以继承为由,于2006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S公司立即办理丁某继承周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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