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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7/5 19:00:10 | 阅读次数:1922

企业非法用工应给一次性工伤赔偿

案件回放
28岁的夏某于2008年5月18日应聘到吴某的加工厂上班,月工资为2000元。2008年6月24日,夏某在工作期间左眼被搅拌机内抛出的碱块所伤,被送往沧州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院到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1天。后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吴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夏某花费医药费6855元、误工费2940元、交通费958元、陪伴费3444元、伙食补助费1260元,共计15457元。期间,吴某支付医药费6500元后拒绝对夏某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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