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6/29 19:15:30 | 阅读次数:3066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男,49岁,Z省雕塑艺术院美术师。
被告:任某,男,55岁,Z省雕塑艺术院院长。
1989年8月,W市文管局向Z省雕塑艺术院等单位发出征集李X父子雕像作品的通知。Z省雕塑艺术院接到通知后即发动本院艺术工作人员参加创作。张某和任某在同年9月下旬各自完成初稿作品(任稿编3号,张稿编4号)。张某的4号作品李X父子头部朝向一致,躯干呈正侧变化;人物位置:二郎置李X左侧;人物重心:李X偏于左脚,二郎偏右前脚;四肢动态:李X右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