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7/6 19:36:42 | 阅读次数:2823
2011年7月,吴某与金某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约定由吴某向金某购买位于天河区的商铺一间;出卖人应当于2012年3月1日前,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铺的交付手续;本合同生效后的180个工作日内,由出卖人负责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办该商铺的交易过户手续,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吴某支付了首期房款人民币18万元,随后按照要求支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数千元。金某的代理方还向吴某派发了商铺所在楼层平面图及其他宣传资料,并口头承诺配备扶手电梯等硬件设施,将商铺所在楼层打造成国际顶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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