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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南京抵押担保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网,免费法律在线咨询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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