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15 7:47:52 | 阅读次数:1377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客观情况,并且排除了经济性裁员情况。由于该条规定制定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基本背景下,以国家所有或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主要规范对象,时至今日,“客观情况变化”的形式确实发生了很多变化,主要包括:企业搬迁、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等。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也不应进行随意的扩大性解释,而是应从不可抗力或确属企业无法控制或无法改变的外部事实出发,只能扩充至与“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情形处于“同一重大”位阶的其他客观情况。防止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部门合并分立、股东变化、业绩不佳等为由,随意套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款以期达到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目的。所以用人单位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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